当父母婚后为其子女购买住宅并将房屋登记至子女名下时,需被视作仅限于对己方子女单方面的赠与行为。
据此,此类不动产应当被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物。
反之,当此房产以配偶双方姓名之名义进行注册登记时,则需要被理解为对整个家庭的赠送,从而被归类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在面临离婚等变故时,相关财产的分割事宜需由双方自行磋商、协商解决,如无法取得共识,则最终将由法院做出裁决和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