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范,法律所规定的时效期限为时长为三年。
若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清偿相关义务的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便得采取强制措施,使义务人履行他们所负有的法定义务。
然而,当法定的诉讼时效逾越之后,权利人再次行使请求权时,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法律保护。
但需特别强调的是,即使诉讼时效已过,尽管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受阻,也绝不会因此导致权益本身及其请求权消亡。
当争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超时效后才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但在受理立案之余,若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并经查证确无中止、中断、延长等事由存在时,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倘若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此类诉讼时效抗辩,则主张此种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视作其自愿放弃此项权利,而人民法院亦不应对这种情况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原则进行审理,而是应依法进行受理与支持诉讼请求的处理程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