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依法判决认定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服刑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守监狱内部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改造教育,并展现出真诚悔过和重新做人的态度,或是表现杰出立下特殊功劳的,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然而,若该罪犯曾成功阻止了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等表现出重大立功的行为,则应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优惠措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