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拒绝或者延长尸体解剖之行为,则相关责任人需对此负责。
当一位患者身份不明地离世之际,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均无法确认患者的具体死因,亦或是双方对于患者的死因持有疑问时,时限应为患者去世之后的48小时之内启动尸体解剖程序;
若是当地具备冷冻尸体的条件,则可将这一期限延续到7天,但总时长不得超过两周。
在此过程中,所有的尸体解剖都应当得到死者近亲家属的明确同意和签字。
针对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而言,他们可以邀请法医学专家来参与尸体解剖,同样也有权委派代表全程观摩尸体解剖过程。
如若有任何一方拒绝或延迟尸体解剖,且超出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时间限制,从而影响了对死因的精确判定,那么应当由该方为此举承担全部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