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涵盖了如下三个范畴的负债:第一,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在债务发生后,夫妻中的一方书面认可并同意承担之负债;
其次,夫妻中任意一方在婚约持续期内,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负债行为产生的债务;
最后,同样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但此债务为单方面以个人名义执行,其数额超过日常家庭生活所需之外,只要债权方能充分举证该项债务被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