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和扣押应仅局限于涉案的特定场所、设施或财产,而不能涉及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地、设施或财务,更不能对于公民个人及所扶养的家属日常所需品进行查封和扣押。
若相关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财产已遭到其他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查封,那么我们在处理此案件时就不得再次对其进行重复查封。《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