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裁决的审理期间为六十日。
如遇对行政决定有异议的情况,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察到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后,可在知悉此种具体行政行动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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