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期间购买并持有的股票,若因市场行情变动等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其价值的增长,那么这些增值部分可以被认为是天然
孳息,依据法律规定,这部分财产理应依旧归属于原投资的一方所有。
但若该部分
股权价值的上升是由夫妻婚后共同努力进行管理和操控所致,那么这部分升值金额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在
离婚处理中,双方有权利对增值部分进行自愿协商分割方式,若协商无果,可选择通过提
起诉讼的途径请求法院对此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