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组家庭中,尽管非父母亲生、由继父或继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一旦与彼等形成抚养关系,便享有法定的继承权益。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确已建立起真正的抚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两者应被视为法律所拟制的血缘亲属,且拥有与天然血亲的父母和子女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这些继子女依法享有继承继父母财产遗产的资格。
然而,依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若要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确实存在抚育关系,需满足以下三项必要条件:
首先,当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尚处于未成年阶段;
其次,继父母必须承担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教育费用;
最后,抚养事实必须维持,并超过合理期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