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令的明确规定,无论是否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皆非构成解除契约关系的必要条件。
于是,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具有权利要求违约方负起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之责。
在契约生效期间内,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的契约解除途径:
所谓的“协议解除”便是指各方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从而实现解除契约之目的;
另外一种方式则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订立解除契约之特定事由形成之时解除现有的契约;
最后,当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解除契约事由出现后,可据此请求解除当前的契约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