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实施中,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方式。
首先,关于连带责任的定义需要明确,它是一种针对欠款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确认有两个或以上的义务人须共同承担欠款责任的情况下出现。
在这一前提下,无论哪一方有足够的资金执行,他们都必须承担全部的债务成本。
所以,对于此类连带责任来说,律师在执行过程中的技巧和策略就显得至关重要。
其次,谈谈连带责任的常见执行方式及其优缺点。
第一种是“同时式”执行模式,即向所有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具体又区分成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是直接对每个被执行人权执行全额强制措施,随后将所获取的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合并,从而实现对于法定裁判文书的准确执行;
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方式,即将法律文书所要求的债务分配至各位被执行人身上,然后依据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来完成最终执行任务。
这种方式更适用于每个被执行人都具备良好偿债能力的案例。
再来看看选择式执行模式。
这种方式需要在所有被执行主体的偿债能力查明之后,筛选出最容易执行的一个对象率先执行,相较于其他方式,这种执行方法具有执行效率高、周期短等优点,因此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比较普遍。
最后一种是转化式执行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特点,灵活运用前面提到的两种执行方案,并根据案件发展的具体情况随时调整执行方式。《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