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许经营权质押所需满足的条件有以下几点须注意:
第一点,对于所有权备受争议的特许经营权,需要设立专属且独立的收费账户用于为质押提供保障,并允诺该账户将在运营过程中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第二点,针对质押运作的可持续性和运作期限的稳定性,需要明确质押期限的长度;
以及第三点,斟酌质权实现的有效途径及方式方法,这一点往往由相关部门审批决定,而且某些情况下可能具有专营性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现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