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逃逸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规定,肇事者并未逃逸时,保险公司应在该范围内进行赔付;
反之,若行为人逃逸,此时保险公司并不享有免责权利。
在此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因机动车的驾驶行为而导致第三人受到了损害,无论实际操作此车辆的人员为何,保险公司均须承担无条件赔偿义务。
对于上述情况,驾驶人应负担事故全责,同时,交强险亦需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以及死亡伤残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