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若您选择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话,需注意不可前往外省进行登记手续,因为此类情况下需双方共同抵达所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但是若您持有异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相关证明文件,便可向当地居住满一年之久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其次,如您与配偶同意和平分手,应当签署正式书面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离婚协议应明确记载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与对于孩子抚养权、资产分配和债务处理等诸多重要事宜的共识。
协议离婚所需的全部流程大约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方可完成。
双方需要经过一段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随后再次向婚姻登记部门递交申请书以领取离婚证书。
若在这段冷静期中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证书,该申请将自动被撤回。
而诉讼离婚则需提供合法且充分的证据及材料,待法院审查认可后方可接受其申请。
另外,只有当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时,法院才有可能做出判离的决定。
您需要为此准备并提供以下资料:
离婚起诉状(又名民事起诉状);
结婚证书原件;
原告身份相片与户口簿;
若此前曾有过提起离婚诉讼的经历,那么还需附上该历史判决书记或裁决书作为补充材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