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父母过世之前已经设有遗嘱以分配各项财产,则应严格遵循遗嘱内容进行财产的继承。
反之,如未能及时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将依照法律规定的顺位进行继承: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
配偶、子女及父母;
(二)在此之后的便是第二顺位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事宜正式启动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行使涉事权利,若并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时,方能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介入。
倘若前两位顺位继承人皆无,方可交由第三位顺位继承人即第二顺序继承人予以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