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判定夫妻共同债务,其具体衡量标准可从以下四个层面进行考虑和分析:
首先是夫妻双方均在相关协议上签章或者在债务发生后取得其配偶对该笔债务的确认或追认;
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或妻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是为了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则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而提出主张将该债务划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该给予充分支持;
第三,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负担的债务,同样地,债权人若试图将之描述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清偿,人民法院将不予认可,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有力证据以此证明该债务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或基于他们二人的共同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