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存在实施故意残害或谋杀被继承人身亡等恶劣行径的继承人,将依法剥夺其所享有的继承权利。
具体的法律条款规范如下:
如继承人实施了以下任意一种行为,均应失去其作为继承人的身份: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抢遗产利益,采取极端措施杀害其他合法继承人;
(三)背离道义与伦理原则,遗弃被继承人或对被继承人施以长期且恶劣的虐待行为;
(四)通过伪造、改变、隐瞒或销毁遗嘱等手段,严重干扰或影响遗嘱的执行和订立;
(五)利用欺骗、威胁等方式促使甚至强迫被继承人行使遗嘱设立、修改或撤销的权力,或者干扰其实现的过程,情节严重者亦适用剥夺继承权的法律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