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暂予监外执行这一概念,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首先,它是针对因罪犯具备某项法定情形而暂时更改刑罚执行地点及执行方式所实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立足点在于在监狱之外实行。
其次,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病情急需保外就医治疗的罪犯;
或是那些身怀六甲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女性罪犯;
另外,当某些罪犯,如被判无期徒刑者,正值孕期或正在哺乳期时,也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范畴,此类方式既能满足她们特殊的身体需求,又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的风险与危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