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如下所述: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达成合同原定目标;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通过明示或透过其行为的方式表达出不愿履行其主要的债务责任;
无论是当事人中的哪一方,如果未能按期履行主要债务责任,经过催促并留下充足的时间让其充分准备后仍未能如期履行;
当某位当事人明显延迟履行债务或是采取了其他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导致合同目标的实现变得遥不可及;
最后,还存在超出合同常规范畴的其他情况可能导致合同终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