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通常指的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机动车驾驶人员存在以下情境之一:
(一)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然而仍以驾车或者弃车方式逃离现场;
(二)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意识到自身可能对事故负有责任时,选择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三)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员被怀疑存在饮酒以及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并且在报告了交通事故之后,仍然不遵守所要求的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选择弃车离开现场,但随后又重新返回;
(四)尽管机动车驾驶人员已经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并未及时报案,并且在毫无理由地离开医院之后再次返回;
(五)当机动车驾驶人员送受伤人员前往医院治疗时,虽然积极配合,但是故意向医务人员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为受害人及家属提供虚假的姓名、住址以及电话号码后,选择独自离开医院;
(六)在交通事故调查期间,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接受相关询问的过程中选择避而不见;
(七)机动车驾驶人员离开事故现场之后,明确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是根据有充分证据证实,他应当认识到自身所面对的危机;
(八)在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的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或者在未经协商便支付的赔偿款项金额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员并未留下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同时还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他们是强制性离开现场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