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伴侣患有精神病,其婚姻并不应被评定为无效婚姻。
但是,如其在婚前行事故意隐瞒了所患疾病史,即便婚后经过治疗仍然未能痊愈,抑或是在婚前就已知晓对方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而选择与之缔结连理;
又或者是在两性共同生活于一个家庭期间,其中一方罹患精神病,而且经长期治疗却始终未能见效,另一方可据此提出离婚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被视为已经严重破损,因此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离婚的裁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