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所有情况下皆具有法律上的效应力。
在此种背景之下,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得以根据各方情形在日后采取不予承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方式,以此证实相关法律合同存在瑕疵并无法律约束力,进而迫使商家退还相应款项。
然而,这一策略的成功实施需要满足如下几个要素:
首先,需明确该等子女确实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群体;
其次,他们所实施的应对措施不仅无法获得明显的利益,而且也超出了他们现有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应有的合理范围;
最后,法定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即表明争议主题所指向的行为确实出自于其未成年的子女之手。
在全部上诉因素得到满足的前提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事后依据法律法规向商家提出索偿,实现索赔退款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