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并且该项建设工程无论如何经过竣工验收都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时候,可以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处理:首先,如果在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之后再次进行竣工验收发现其已经达到了合格标准,则发包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包方承担修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其次,尽管修复过的建设工程仍然未能通过竣工验收,但承包方依然有权向发包方提出支付已完成工程的款项的请求,然而这种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导致的任何损失,若发包方对此负有过错的,他们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