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发包方以工期
纠纷为由拒绝支付
承包方请求支付的工程进展款项或进行最终结算,这通常成为其抗辩依据之一。
对于此类纠纷,应当寻求适当的解决途径——至少应包括以下两种:
首先,可采取
仲裁程序以解决争议问题;
其次,如果具备相关法律条件,也可以向有司法裁判权限的审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应当注意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采用
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该是
当事人双方共同决定自愿采纳的,并签订有明确的仲裁协议书;
第二,如果合同双方已经事先约定了可向何家法院提起
诉讼,便应当按照合约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
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