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仲裁院会赋予先予执行权:首先,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和义务必须具有明确性;
其次,若未予以先执行将会严重波及到申请人的日常生活。
所谓"先予执行",乃是指当人民法院于接到诉讼请求之后且终审判决尚未做出之前,依照当事人中一方的请示,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向其申请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是启动或暂停某种特定行为,并且立即动工进行执行的一种司法程序。《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