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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况有什么

仲裁庭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况有什么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4-16 13:50:17 已帮助250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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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况有什么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仲裁院会赋予先予执行权:首先,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和义务必须具有明确性;
其次,若未予以先执行将会严重波及到申请人的日常生活。
所谓"先予执行",乃是指当人民法院于接到诉讼请求之后且终审判决尚未做出之前,依照当事人中一方的请示,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向其申请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是启动或暂停某种特定行为,并且立即动工进行执行的一种司法程序。《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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