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某位中国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来自请求者的财务礼品之后,能在第一时间内将其退回或是上交给有关部门,那么这种情况便不可以视为是受贿行为了。
而受贿罪则特指那些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运用自己职权范围内所赋予的权力优势,以各种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是未经合法程序就直接非法收取他人财务,这些行为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给后者提供某种所谓的“好处”。
然而,这种所谓的“好处”实际上却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以及他们职务行为的公正透明性,并且侵犯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