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允许采用口头方式进行行政诉讼。
若原告确实无法亲自撰写起诉文书,则可采取口头诉讼途径,但法庭仍需进行严格审查并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才得以确认其符合口头起诉的资格。
在此过程中,法庭需要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记录口头陈述、开具书面证明文件,并且向被告方当事人通告这一情况以便其能够理解和执行口头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
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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