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
行政复议的时效为六十个自然日。若
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认为某项具体的
行政行为对自身的权利产生了侵害,有权在知晓该行政行为之后的第六十天内向相关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存在
不可抗力因素或是其他合乎情理的理由导致延误法定期限的,这些申请人可以在阻碍消失后的日期重新开始计算申请时间。《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