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同的合约之中,
定金条项与
违约金条项无法同时适用于相关要求。
根据《
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当
合同当事人分别就违约金与定金作出具体约定后,若其中任何一方存在
违约行为,则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规定,从违约金或定金中任选其一作为
处罚方式进行追究。
然而,若该合同所设定的违约金及其定金均为针对多种不同违约行为而订立,并且这两项金额之和并未超过适当范围的话,那么在一方
当事人同时出现两种不同违约形态的情况下,这两个责任形式便可被允许并行使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