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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里受托人是否需要担责

李** 广东-潮州 合同订立咨询 2025.12.29 05:57:58 307人阅读

委托合同里受托人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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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且自身没有过错时,无需承担责任。

受托人超出委托权限处理事务,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有偿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责任。

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需对委托人的损失负责。

两个及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时,需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受托人是否担责,关键看是否存在过错、有没有超出委托权限,以及委托关系是否有偿等因素。

2025-12-29 10:0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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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否担责需分情况,关键看是否按指示处理事务、有无过错、是否超越权限及委托是否有偿等因素。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且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但存在以下情形时受托人需担责:一是超越权限处理委托事务导致委托人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在有偿委托中,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在无偿委托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四是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9 09:2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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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否承担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核心在于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超越权限以及委托是否有偿等因素。

1.受托人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且无过错时,无需承担责任。

2.超越权限处理委托事务导致委托人受损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有偿委托中,受托人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无偿委托中,受托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时,需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5-12-29 08:3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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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且自身无过错时,无需承担责任。这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责任的基础原则,即无过错无责任。

(2)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事务,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权限范围是委托合同的核心约束之一,越权行为需自负其责。

(3)在有偿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有偿委托下受托人需尽更高的注意义务,过错行为即需承担相应责任。

(4)无偿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委托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一般过失情况下无需担责。

(5)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需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可向任一受托人主张全部损失赔偿,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影响委托人的权利主张。

提醒: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清晰明确自身权限边界,有偿委托需尽更高谨慎义务;若发生损失,责任承担需结合委托性质、过错程度及权限情况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5-12-29 08:2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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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且不存在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

(二)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事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5-12-29 06:26:42 回复

您好,关于受托人和委托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受托人的责任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有关事务受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指令,因为受托人按指令所得理的事务是委托人的事务,不得在授权范围以外从事有关活动2)对委托事务要亲自处理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指令后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将受托的事务转托第三人处理如遇必须要转托第三人办理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后果自负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受托人按受委托人指令后,应千方百计完成委托事项,在处理受托事务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因此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以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完成事务的进度事务全部办结合,应尽快向委托人报告处理事务的结果4)交付财务和转移在以利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交办的事务过程中所收到的物品、孳息及其他财产,应当及时交还给委托人,不得随意转移、扣压、变卖有关物品,否则依法承担责任5)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违约或产生违法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及法律责任(2)委托的责任1)明确委托事项将委托事项明确告之受托人,并提出具体要求,用语应简明易懂,防止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语言2)交付约定费用为了使受托人顺利处理其委托的事务,有时需要用一定数额的费用,委托人应按约定及时予以支付支付的方式由双方商定,即可以预付,也可偿还对于受托人为处理约定事务而自己垫付的费用,委托人有不可抗辨支付义务3)清偿债务如果受托人超越授权范围对事务进行处理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反对,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故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此期间所负的债务,同样负有清偿义务4)给付报酬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其委托事务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如数支付报酬5)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用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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