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情未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此结果表示不满,那么该公民有权向相关部门递交上诉请求。
另一方面,若受害方认为公安机关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对案情展开立案调查,他们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则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不立案原因予以说明。
一旦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缺乏说服力,他们便会依法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而公安机关在接收到来自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之后,必须遵从命令,立即立案开展合法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