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关于赡养老年人方面,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作为成年人的后辈应该充分承担起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包括进行经济上的资助,日常起居照料以及精神层面的疏导与慰藉等方面的照顾;
其次,如若成年后辈未能切实履行为父母所负有的赡养职责,那么,对于那些由于缺乏劳动能力或是生活有实际困难的父亲母亲们来说,他们享有向成年子女所提出索要赡养费用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其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改变,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始终是不可取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