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依法
申请离婚。
依据相关
法规与司法实践,若因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作为准许
离婚的法定理由,其
适用范围仅限于下列三种特定情况:
第一,当配偶在恋爱或婚姻缔结之前未向另一半披露且婚后即使经过积极治疗但病症仍长期无法治愈时,另一方向法院
提出离婚请求将被视为合理;
第二,如果配偶在婚前已知另一半存在精神疾病却选择与其结合,并且在婚后病情逐步发展以致对婚姻产生重大影响时,该方亦可向法庭提出
离婚诉求;
第三,若在婚姻生活中,一方因精神疾病长期难以治愈,极大地干扰了另一半的正常生活和权益,则也可视作准许
离异的事实依据之一。
综上所述,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而言,并非必然导致离婚结果,法院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判断,故此处并未以完全列举的方式阐述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