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通用条款具有完备的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是依照国家各项律法以及公共行政法规的精神与要求所制定出来,旨在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需求。
在双方签约签署合同时,务必确保充分解读并精准理解通用条款的具体内容;
若在专用条款中未能做出特殊约定,则由通用条款中所涉及的相应条文自然而然地转变为该合同的约定事项,进而对双方产生不可忽视的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