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婚姻关系解除以后,那些未实际承担育儿责任的父亲或者母亲,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而对方也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
关于探望的时间及形式的具体安排,通常在
父母离婚之时便已经商定明确。
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父母们在
离婚之际就必须就探望事宜展开审慎、详细的沟通协商,制定出适宜的探望方式与时间计划。
在探望权的解决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无法达到共识的情形,那么父母均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
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在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年龄段以及父母现今居住地址、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道德品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进行全面细致地判断分析。
探望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探望型探望与逗留型探望这两种。
前者主要表现为探望权人前往实际
抚养孩子的那方亲属家中或是事先确定的场所进行探访;
而后者则主要表现为探望权人在经过双方约定或者法院裁决认可的限定时间内,能将未成年子女带走至自己身边,并确保能够按时送返回来。
若直接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
当事人违反了相关探望权的生效裁判文书或者调解协议,并且另一方提出了
强制执行的需求,那么人
民法院有权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一方进行相关的教育训导,要求其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
在面临严肃诫告之后仍旧无视规定继续
违约行为者,人民法院可视
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罚款、
拘留等
法律制裁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