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期徒刑这一处罚形式所具备的特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解与解析:
首先,无期徒刑会彻底剥夺被告人的自由权益。
将被告人关押在特定的场所中,使得他们失去了人身自由。
其次,这种无期限的剥夺自由,意味着对被告人终生自由的毁坏。
再者,我们需要注意到,在无期徒刑的判罚执行期间,羁押时间不能被用于折抵刑期。
这是因为,无期徒刑本身就是一种无法确定具体刑期的刑罚,在判决执行之前的任何羁押时间都无法被视为刑期的消耗。
此外,无期徒刑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伴随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额外罚款的实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