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因非应归咎于受托人之过错导致
委托合同被取消或委托事项无法完成之际,委托人理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
劳务费用;
若双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则依约定执行。
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由于无法
归责于自身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有权利向委托人提出
赔偿要求。
然而,若委托人经过受托人的书面同意,可在不违反本义务的前提下
委派第三方人员履行委托职责。
如果因此给受托人带来任何损失,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