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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在法律规定里具体是多少

何** 湖北-武汉 合同违约咨询 2026.01.09 02:24:01 496人阅读

违约金在法律规定里具体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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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主约定,并非法定固定数额。违约金性质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当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且增加后不超实际损失额。
2.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一般以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参考上限,但非绝对标准。
3.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可主张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非违约金。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避免过高或过低。
2.发生违约纠纷时,若认为违约金不合理,应及时收集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
3.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注重收集因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以主张赔偿。

2026-01-09 05: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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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数额并非法律固定,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2.按照民法典,违约金主要起补偿作用,也有一定惩罚性。
3.若约定的违约金比损失高太多,当事人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适当降低;若比损失低,可申请增加,但增加后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4.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还要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一般参考上限是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但这不是绝对标准。
5.若合同没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可要求赔偿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非违约金。

2026-01-09 04:2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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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主约定,而非法定固定金额。其性质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目的主要是弥补损失。
(2)当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且增加后不超实际损失额。
(3)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一般以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为参考上限,但不是绝对标准。
(4)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只能主张赔偿实际损失,不能主张违约金。

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避免过高或过低。遇到违约金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实际损失的证据,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9 04:2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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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若觉得约定过高,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觉得约定过低,可请求增加,增加后不超实际损失额。
(二)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等,通常以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为参考上限。
(三)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主张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非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6-01-09 04:2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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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主约定,其性质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过高或过低可请求调整,未约定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自主确定,性质上主要是补偿损失,兼具一定惩罚性。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低于实际损失时,可请求增加,且增加后不超实际损失额。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通常以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参考上限,但非绝对标准。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只能主张赔偿实际损失。若在违约金相关问题上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9 02:59:3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它具有下述特点:  (1)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诸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综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干禁止性条款:禁止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工人行使选举权等执行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而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又有若干条款对雇主的行为进行限制,视为违约行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部门规章中。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一般劳务合同大多是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这也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它具有劳动内容的劳务合同的一大特点。  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以下特点:  1、责任性质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既具补偿性,又具惩罚性,而以补偿性为主,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是平等的。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然也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对劳动者主要是补偿性,对用人单位重在惩罚性,同时兼顾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责任类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前者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3、归责原则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其利益的需要。  4、违约责任形态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劳动合同只有前两种情形,而无预期违约。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预期违约是统一合同法从英美法引进的新制度,劳动法制定之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对此还没有充分的研究和深刻的理解;二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多少冲淡了预期违约的价值,双方在试用期内一般都能对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诚意作相当的了解,从而作出决定;三是由预期违约制度本身决定的,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之间的时间距离较之于普通民事合同是十分短暂的,而且很多时候是劳动义务已开始履行,劳动合同却还没有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预期违约的问题。  5、免责事由不尽相同。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上,二者是一致的。普通民事合同同时还规定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在例外情况下也可无过错免责;劳动合同还确立了过错主要责任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构成要件上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应具有一元性。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的存在,而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与理论都认为应具备四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上的过错。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要件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需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于两点:(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构成上并不以损害事实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损害事实仅是在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时的一个前提,并不能说,无损害事实,劳动合同违约方即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2)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不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当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责任感,尽量遵守合同纪律。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责任具体有什么形式问题解答如下,(一)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性质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二)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1)完全赔偿原则。(2)合理预见规则。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四)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五)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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