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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订立合同的承诺能以沉默形式作出吗

在通常情况下,有关双方依法定程序达成的合同承诺,应采取通知的方式进行传达,而通知的手段则可以包括口头或书面两种常见方式。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基于交易惯例或经由要约明确表示可以通过行为来表达承诺意愿时,受要约方亦可通过简单行为来做出承诺。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被称为行为的承诺方式,便是你我熟知的除通知行为以外,用以体现受要约人有承诺意向之各类活动和言行举止。《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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