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有关双方依法定程序达成的合同承诺,应采取通知的方式进行传达,而通知的手段则可以包括口头或书面两种常见方式。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基于交易惯例或经由
要约明确表示可以通过行为来表达承诺意愿时,受要约方亦可通过简单行为来做出承诺。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被称为行为的承诺方式,便是你我熟知的除通知行为以外,用以体现受要约人有承诺意向之各类活动和言行举止。《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