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孩童不幸遭受车祸,而伤情并不严重,肇事者理应承担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了孩子进行治疗与康复所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
具体而言,医疗费用应根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并结合其提供的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护理费用则需要参照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以及护理的人数、护理时间来确定。
倘若护理人员存在收入,则可依照误工费的计算准则进行衡量;
反之,护理人员如无收入且需雇用护工的,那么就需要参照当地同等级别的护工所需付出的劳动报酬标准进行计算。
此外,护理人员一般以一人为原则,不过在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确切意见时,也可适当参照增加护理人数。
至于交通费用,则是按照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为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计算。
最后,营养费的额度也是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参考医疗机构给出的专业建议来加以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