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不得予以专包或分包。
众所周知,根据法律规定,在实施施工总承包模式时,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建造必须由总承包机构独自进行。
除此之外,如果建设机构将基础工程特立独行地分包出去的话,这种行为相当于肢解发包,这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再者,法律还明确指出,发包方无权将应该由单个承包商负责完成的整个建设项目分解为诸多独立的部分,并分别授予给多个承包商来负责执行。
因此,即使存在对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分包并签订相应分包合同的情况,由于这些合同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被判定无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