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这一具体罪名,而仅仅是将其归类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中。
如若触犯此项法规,向社会公开出售属于我国国家级重要保护物种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会面临至少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短期拘留,同时还需受到相应数额罚金的惩罚;
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长达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期间的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而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对野生动物保护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相关责任人将有可能被判罚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要承担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的最严厉后果。《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