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假离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从其本质上讲,它形容的是,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妇并非真正想要离婚,而是出于某种特定意图,采取了短暂性的离婚措施,待到所需目的实现后再行恢复婚姻关系。
无论夫妻两人动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皆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获取离婚证书的那一刻起,夫妻双方的婚姻正式解除,彼此间已不再享有合法的夫妻婚姻关系,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权益和义务。
如果某一方未能达成预期的复婚意愿,那么这种行为同样具备法律效应。
实际生活中,我们常能见到这样的案例:
一方意图通过伪装为假离婚来引导另一方主动参与其中,最终达到私下目的。
然而一旦满足私利,对方满心欢喜地提出复婚请求时,竟然遭受到冰冷的回绝,当初约定的复婚承诺也就这样成了泡影。
在涉及“假离婚”事宜的案件中,往往因财产分配问题引发争议。
对于财产分割事宜,夫妇二人在进行假离婚时大多会通过签署离婚协议予以确定。
很多时候,在这份夫妇协商的离婚协议中,会详细规定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将全部或部分归属某一方所有。
然而,若两人最终未能如期复婚,必然导致另外一方觉得自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进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离婚协议失效乃至撤销。
在此过程中,仅有当原告方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存在欺诈与胁迫两种情形,也就是表明其本人的意志表述并不真诚时,才可能成功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