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在已经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在提出离婚申请之后,涉及到其中一人支付了房屋首付款而另一方没有参与的情况时,若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此房屋确实为夫妻二人共有,那么其所支付的首付款便自然应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此时关于债务如何分割的处理方法如下所示:
这部分债务理应得到夫妻之间的共同承担与清偿,然而当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该笔债务,或者财产已被各自拥有时,他们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如何进行债务的清偿;
倘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