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的情形,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上,男女双方皆可自行协商决定其归属方式或比例,具体包括全部归各自所有、全部属于共同所有,或是部分由各自管理使用,其余部分则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等多种可能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外界的第三方并不产生效力,除非该第三方明确知晓并认可夫妻双方的约定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