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扣押物品的部分,包括对该类物品的妥善保存、处置及归还方式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对此作了明确界定:
对有犯罪行为且已被逮捕的罪犯,经查出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非法收益、以及与犯罪活动关联的各类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或者要求其偿还,以确保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被害人之合法财产,则需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予以返还;
同时,对与犯罪活动密切关联的违禁用品以及用于犯罪行为从头至尾使用过的个人财物,必须坚决进行收缴,并一律上交至国家财政,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挪用或者进行自行处理。《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一十四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