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扣押物品的部分,包括对该类物品的妥善保存、处置及归还方式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已经对此作了明确界定:
对有
犯罪行为且已被
逮捕的罪犯,经查出其在实施
犯罪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非法收益、以及与
犯罪活动关联的各类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或者要求其偿还,以确保
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
被害人之合法财产,则需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予以返还;
同时,对与犯罪活动密切关联的
违禁用品以及用于犯罪行为从头至尾使用过的个人财物,必须坚决进行收缴,并一律上交至国家财政,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挪用或者进行自行处理。《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一十四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
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