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情势变更问题时,
解除合同便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当情势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变得难以实现,或者继续执行下去对其中一方显然产生了不公,这便构成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合法理据,因此
当事人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情势变更,乃是指合同签署生效之后,基石性条件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而这些变动已经超出了合同缔结之时当事人的原有认知和预判,且这些变更并非源于普通的市场风险。
若继续执行合同对一方显得过于苛刻和不公,则受到不利影响的那一方有权和他方重新进行商议;
倘若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那么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
纠纷时,应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按照公平正义原则来考虑是否实施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决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