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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吗

遇到情势变更问题时,解除合同便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当情势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变得难以实现,或者继续执行下去对其中一方显然产生了不公,这便构成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合法理据,因此当事人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情势变更,乃是指合同签署生效之后,基石性条件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而这些变动已经超出了合同缔结之时当事人的原有认知和预判,且这些变更并非源于普通的市场风险。
若继续执行合同对一方显得过于苛刻和不公,则受到不利影响的那一方有权和他方重新进行商议;
倘若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那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按照公平正义原则来考虑是否实施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决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新修订: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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