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这是具有效力的。
在实践中,相关关系主体可以同时确立
违约金和
定金的约定。
然而,当需要实际运用这些条款时,他们只能够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应用。
按照我们国家的现行民事法律规定,若有关各方已经达成了关于违约金及定金的双重承诺,那么,在任何一方未能履约时,另一方有权利选择是使用违约金条款还是定金条款。
此外,若定金不足以补偿某一方因
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该方还可向违约方提出
赔偿请求,要求支付超出定金数额的部分损失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