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针对犯罪嫌疑人在完成逮捕手续之后的侦查羁押期应严格控制为不超过两个月。
若是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案情且在此期间内无法完成侦查任务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将侦查期限适度延长一个月。
同时,对于那些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并涉及到重大复杂情节的案件,倘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侦查工作,亦可向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申报,得到批准或决策后,可进一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